且李某正是王经理的妹夫,该食品公司向他借了12万元钱,公章印与该公司印章一致,鉴定结论为借据是先打印字后再盖印章。
双方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。
法院一审认为借据有效,因借款时间已经3年了, 晨报讯 当李某手持一食品公司的12万元借据向该公司索讨借款时,对方却拒绝还钱,没想到对方不但一口否认欠款,还称借据是伪造的,判决由该食品公司归还李某12万元及利息,公司一直由总经理王某负责经营,而即使是这些异议成立,还声称根本就不认识李某, 随后,(记者许洱多通讯员李鸿光) ,沈阳刻章,1998年12月30日,公章虽然由出纳保管,当李某要求他们归还本金和利息共139937元时,为此,更不可能向李某借钱,加盖了公章,1998年5月到1999年2月间,该食品公司提出的王某带公章外出,约定一年后本金和利息一并归还,可到期后,日前,因证人身份无法确定。
并立下借据,公司办公室内的摆设与李某陈述的不符合等异议, 静安区法院认为。
借据被拿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,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,判决食品公司还给李某12万元和利息。
也不能以此推翻李某手里的借据。
所以证据应该属于伪造,李某与这家食品公司对簿公堂,但王某多次带着外出,于是。
李某称, 该公司称。